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产业发展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盐城市产业发展经济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强化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指导功能,为我市产业创新“十大工程”提供智力支持,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市政府决定设立盐城市产业发展经济顾问(以下简称产业顾问)。为做好产业顾问的聘任、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顾问主要来自国内外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型企业家以及有在跨国公司、大型上市公司高管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三条 产业顾问主要任务:一是结合我市实际,从战略高度提出产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对策措施等;二是跟踪研究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成功经验和最新动态,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建设性方案;三是指导或参与我市重点产业关键项目的研发攻关。
第二章 产业顾问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产业顾问由关心支持盐城经济发展,愿为我市产业发展建言献策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组成,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同意,可作为顾问聘任人选。
(一)在相关产业有较深理论造诣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
(二)在相关产业龙头企业或研发平台任职,具有某些方面的成功实践;
(三)对全市产业发展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在相关产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产业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
第六条 聘请产业顾问应充分考虑专业结构、理论性与操作性的结合,着重选择对全市产业创新发展既能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又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人士作为产业顾问。
第三章 产业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产业顾问的选聘采取公开选聘和推荐选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聘由社会各界优秀人才自主报名,推荐选聘由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人选,报名和推荐的人选应提供详细的应聘材料。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召开评审会进行甄别、筛选,提出聘任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聘请的产业顾问,以市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第九条 产业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补聘产业顾问。
第十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产业顾问,由市经信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四章 产业顾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全市产业发展中长期、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全市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划和全市重大产业决策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盐城产业发展战略需要,结合市情,对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市政府举行的一些重要发展战略研讨、重要文件制定、重大项目论证以及相关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盐城产业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五条 帮助我市引进所需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帮助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和融资渠道;帮助我市进行高层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咨询。
第五章 产业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产业顾问可根据需要查阅我市产业发展的相关重要政策文件、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每年组织1-2次产业顾问咨询或调研活动,与市内企业、机构进行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
第十八条 聘任期间,切实履行责任与义务的产业顾问,每年可享受一定的顾问费(包含差旅费、劳务费、调研费等)。由市经信委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放至个人。所需资金在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承办受市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聘期内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成功招引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产业顾问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经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产业顾问的选聘、联络、接待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产业顾问档案;及时向产业顾问提供有关市情信息、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产业顾问汇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邀请产业顾问参加会议和活动;及时对产业顾问来函进行答复;认真研究产业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或转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1-2次产业顾问座谈会,总结、交流产业顾问工作情况,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工作拜访活动,征求听取产业顾问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产业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